台灣金屬熱處理學會組織章程

 台灣金屬熱處理學會組織章程

(91年12月15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3年12月6日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4年12月5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金屬熱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TAIWAN SOCIETY  FOR  METAL HEAT TREATMENT´簡稱`TSMHT。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實際從事有關金屬熱處理之工作人員共同研究熱處理之學理與技術,並交換工作經驗,改善金屬產品之特性及機械之品質,以提高
              我國金屬熱處理之技術水準為宗旨,對外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有關金屬熱處理之國際性會議及活動。
第二章   會  務
第四條: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金屬熱處理之學理與技術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二﹑金屬熱處理技術之國際交流事項。
三﹑舉辦金屬熱處理之學術演講及技術發表事項。
四﹑辦理金屬熱處理講習會事項。
五﹑協助金屬熱處理技能檢定事項。
六﹑出版金屬熱處理之有關書籍及會刊發行事項。
七﹑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開發金屬熱處理業等事項。
八﹑舉辦其他與金屬熱處理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會員及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三種:
一﹑會員:凡從事金屬熱理之有關工作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學校、工廠、公司、行號等有關金屬熱處理之團體機構,熱心並贊助本會會務,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得
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熱心本會會務,有力並願意提供知能,以提高我國金屬熱處理技術水準之國內外人士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辦各種活動之權。
四﹑享受本會所發行刊物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二﹑擔任研究、演講、投稿本會刊物及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停止一切應享之權利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卅一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組織之。
(一)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擬定工作計劃,並切實推行之,必要時得組織委員會執行之。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審查會員入會事宜。
  (4)編定預算及決算。
(二)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侯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條: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連選得連任,由全體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代
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四人,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一)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查本會之預算和決算。
  (2)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侯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以理監事聯席之方式舉行之,由理事長擔住主席,理監事會議以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為法定人數,議事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但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並同樣通知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列席。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喪失會員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會聘任。
(一)秘書長之職務:
  (1)秉承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2)辦理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一切開會事宜,並作記錄。
  (3)紀錄並保存會員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4)收發並保存本會之一切報告表冊及文件。
  (5)保管本會印信。
(二)秘書之職務:
  (1)經管本會之財務出納、收繳會費及各種捐款。
  (2)保管本會各種財產契約及帳簿。
  (3)協助秘書長,辦理一切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依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分掌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任期三年。其組織章則
另定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由下列各項充分:
(一)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二)常年會費:本會會員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三)特別捐:本會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議決徵募特別捐。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會撤銷或解散時,所有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討論修正,並呈請內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發佈時間:11/8/2016